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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及監督辦法】財務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2-04-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的財務管理和監督,規范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項工作順利完成,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教體局及全縣公辦小學(含幼兒園)。

第三條 在學校的資金所有權、使用權、財務自主權、會計主體和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縣財政局核算機構統一管理各小學校的財務工作,進行會計集中核算。

第四條 縣財政局對學校會計集中核算的基本原則是:統一管理、集中核算、收支規范、監督到位、方便學校和“收支兩條線”原則。

第五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六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條學校一切財務收支必須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單位財務部門應按國家規定申請開立銀行賬戶,未經批準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第八條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崗位不相容原則進行分工,做到錢賬分離、責任清晰。預留印鑒、支付令牌等應分人保管,相互制約。

第九條財務部門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開展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工作。

第十條學校各室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經辦具體事務,履行相關財務手續。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二條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中心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

第十三條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五條預算一經批復,即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隨意調整。學校要嚴格按照批復預算做好預算執行工作,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改變項目和資金用途。確因國家政策、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等有較大的變動,對單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學校應提出預算調整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學校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學校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機構設置和崗位配備

縣教體局設置教育經費核算機構(以下簡稱局核算機構)負責管理、監督學校的財務活動,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依法履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的職責;接受縣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與檢查。機構應設置財務負責人、核算會計、現金會計等崗位人員,負責全縣小學校的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等。

第十八條 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局核算機構采用“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辦法,對學校的經費收支實施會計核算和監督。學校財務實行報賬制,學校應設專職報帳員,每月規定時間內(5日至25日)到財政局核算機構報帳。

學校的報賬人員原則上應選派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具有一定的學校財務管理經驗,愛崗敬業,熱愛財務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擔任。報賬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換和調動。報賬員調離崗位必須辦理會計交接手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二十條 學校按規定收取的所有收入,應及時繳入指定賬戶,不得公款私存,嚴禁坐收坐支,嚴禁轉移和隱匿各項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各項支出,必須按國家和當地的統一開支范圍和定額標準執行。嚴格區分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保證??顚S?。

義務教育公用經費應按規定的范圍開支,不得用于人員工資或津補貼、基本建設項目、償還各類債務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學校采購教學儀器設備、電教體育器材、圖書資料等由學校向局核算機構申報,局核算機構匯總后報送縣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政府采購。

第二十三條 學校新建工程項目和校舍維修改造等項目應當按照縣政府資金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購進或取得的固定資產應由縣財政局資產辦批準后入賬。工程項目和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學校必須設立固定資產臺賬,建立健全實物資產收發登記制度,定期(或每年末)組織清查盤點各類資產。除此外,還應加強對非固定資產財物的管理,設立登記簿,用于登記非固定資產財物的收、發、存記錄。

第二十五條 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等,要按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已發生的債權債務應落實責任人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清理;需要掛賬的債權債務限期入賬,應收款項及時催辦清理,應繳應付款項及時繳存支付,代管款項按規定及時辦理結算。

第八章 財務清算

第二十七條 經縣政府批準的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財務清算,應當由局核算機構負責成立財務清算小組,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二十八條 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撤銷的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合并的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移交時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并由兩部門監交。

第二十九條 財務人員變更時必須遵照《會計法》的規定,認真辦理財務清算和交接手續。

第九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條 核算機構按《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設立各類賬簿,用于核算學校發生的各項經濟事項。

第三十一條  報帳的一般規定

(一)報銷程序

1、各學校的報銷單據應由經辦人(驗收人)、部門負責人簽字,證實該項業務的發生。

2、學校財務負責人審批簽字。

3、報賬人員到財政局核算機構報銷。

(二)報賬手續

1、財政局核算機構負責各學校支出的財務審核。每月的 5-25 日為支出審核報賬日,當月支出當月審核。各學校報賬員為財務送審人。

2、財務審核主要側重于:支出發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續的完備性。每月支出原則上應控制在當月計劃范圍之內,否則不予審核入賬。

3、每月送審之前,各學校需對送審的支出票據完備審批手續,按支出歸類,并對特殊、大宗支出事項備書說明。

4、審核后的支出單據由財政局核算機構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5、每月終了財政局核算機構應及時對賬,做到賬目相符。

(三)票據要求

1、票據正規。外來憑證必須是正規發票或正規收據,自制憑證必須符合要求。

2、內容清楚。應寫明商品和服務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不能只寫大類。

3、要素齊全。包括日期、發票單位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簽名、填制單位公章。

4、審批手續齊全。按規定的程序簽批。

5、無涂改現象。隨意涂改原始憑證即視為無效憑證。

6、按規定用途使用。每種票據必須按其規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規定使用的票據,視為無效票據,不得入賬。

(四)其他

各種報賬憑證反映的事項,必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符合各項法規、制度,并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1、對超過 1000元以上的支出,應轉賬支付。

2、經濟業務發生后,應于 30 日內辦理報賬手續。無故延期不報的,不予報銷,由經辦人自行負責。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對本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承擔直接管理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學校財務接受主管部門及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同時縣教體局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遵守財政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

第三十四條 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學校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形式的監督。對違紀行為應按照財經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涉及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報賬員有權按《會計法》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可及時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財務管理辦法由縣教體局(財政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本財務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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